《英国美学杂志》40年(续)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哲学译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四、20年里最重要的论争:艺术定义,能还是不能?

      T.迪菲自1978年的第18卷第2期起,继奥斯本之后任刊物的主编。杂志也第一次迁入一所大学中的办公地点(苏赛克斯大学)。这时它作为一本学术刊物已经牢固地树立起很高的声望,而且新主编的接手也没有带来编辑方针的重大变化。迪菲本人在奥斯本任下就发表过几篇论文,而奥斯本至1987年去世之前也频频在杂志上发表文章。然而美学更加专业化了。现在绝大多数的论文来自大学教师,他们无疑承受着极大的发表压力。

      某些主题在整个80乃至90年代一直常盛不衰。例如关于意图的问题,争论就始终热烈,如我们曾有C.唐奈-科特罗佐(Carol Donnell-Kotrozo,1980)、J.迈兰德(Jack W.Meiland,1981)、D.O.内森(Daniel O.Nathan,1982)、S.费金(Susan Feagin,1982)、C.莱亚斯(1983)、P.拉马克(1990)、B.罗斯伯里(Brain Rosebury,1997)、M.伊顿(1998)、D.戴维斯(David Davies,1999)、T.莱迪(Thomas Leddy,1999)等的文章。如果说这里有什么清晰可见的发展线索,那么粗略地说,就是逐渐离开了语言行为理论和语义学,重新关注艺术自身的本性和本体论问题。同时这期间也有一些不同的主题浮现出来,《英国美学杂志》对此做出显著的贡献。我将提示其中的几个主题,以显示美学在本世纪最后20年出现的某些新方向。我得强调我并不想对这些主题做出判断,说它们是美学所取得的重要成就。我只是关心《英国美学杂志》并挑出其中某些主题,它们在此前各期只被当作不太规范的(完全不科学的)摸索。

      过去20年《英国美学杂志》中出现的一个很有影响的主题是对艺术给以制度特别是历史方面的定义(institutional or specifically hi-storical definitions),它也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在其它许多美学出版物上。这种观点宽泛地说就是,艺术作品不能仅仅根据其内在的(审美)属性定义,而是要根据其相关的、制度和历史的属性来确定其艺术资格,包括这些作品与“艺术世界”,与其它作品,或与它们被创作出来的条件等的关联。整个20世纪,美学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为艺术下定义,而且这样做有着充分而明显的道理。这部分地是由于19世纪末以来,现代主义艺术和非再现的艺术在生长壮大;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新艺术的开创者如此热衷于发表关于艺术的宣言,而这些宣言之间又充满了各种对立和冲突;或许是由于艺术的边界的确是不确定的。较早的时候,C.贝尔想以“有意义的形式”来对各种现代艺术进行规范。50年代,M.韦茨开始对为艺术下定义的企图表示怀疑(其他人也这样做了,如保罗·齐夫),声称“艺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任何封闭的艺术定义都将使艺术创造成为不再可能;他们认为艺术作品之间至多存在着某些“家族相似”。

      这里无法厘清艺术定义讨论的诸多头绪,按照S.戴维斯(Stephen Davies)《艺术定义》(1991)一书的说法,当韦茨那种维特根斯坦式的观点在60年代中期失去其影响以后,有关争论基本上分成了两个阵营,这个说法大致不错。其中一个阵营认为,艺术定义应着眼于它的功能;另一个阵营则认为,艺术被创造出来的程序是首先需要被重视的。虽说内部还有各种差异,但程序定义的思路逐渐占了上风(尽管其中有的说法与功能主义的看法可以调和),这标志了美学在世纪末的又一次有趣的转向,传统上强调艺术作为表现、作为摹仿、作为纯形式的理论现在被放弃了。

      功能主义者的定义主要是希望在艺术概念中保留某些审美的因素。例如M.比尔兹利就坚定地主张,艺术家就是要创作出某种能“满足审美趣味”的东西来(见其主编的《美学:批评哲学问题》,第2版,1981,第ⅩⅨ页)。与之类似的观点也出现在《英国美学杂志》上,如G.施莱辛格(George Schlesinger)的《审美经验和艺术的定义》(第19卷,第2期,1979)、奥斯本的《什么叫一件艺术作品?》(第21卷(注:原文期号空缺。),1981)以及R.埃尔利治(Richard Elridge)的“形式与内容:艺术的审美理论”(第25卷,第4期,1985)等,其中埃尔利治还做了一个重要声明,即审美属性本身也有赖于艺术的历史环境。与之相反,制度论完全忽视作品的审美反应或(内在的)审美性质。1964年,A.丹图强调了制度因素的重要性,他认为“肉眼看不到的理论氛围”决定着什么可以被当成是艺术。T.迪菲则于1969年(第9卷,第2期)抬出了一个“艺术界”(republic of art)的概念(迪菲还写过其它一些关于艺术定义的文章,在一定程度上离开了纯粹制度论的观点,见第17卷第2期,1977;和第19卷第1期,1979)。1974年,G.迪基在一本书篇幅的长文《艺术与审美》(1984年改写为《艺术圈》)中强化了他制度说的理论,主张审美属性甚至家族相似对于区分艺术与非艺术都是不充分的,作品只能通过恰当地呈现于“艺术世界”而获得艺术资格。迪基承认他的定义中有一种循环,但他认为这并不重要。在相关的发展中,J.卡尼(James Carney)的“定义艺术”一文(第15卷,第2期,1975;以及穷追不舍的第22卷,第2期,1982)中建议考虑艺术定义中的索引因素(indexical element);R.夏普(R.A.Sharpe)《一个结构主义主题的转型》一文(第18卷,第2期,1978)表明了找到一件作品的意义对于在特定传统中为其定位有多重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