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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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理论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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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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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不断修正自己的局限和错误之中学习和前进

      本人在1997年5月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纲要》一书,其中在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做出解读和阐释时,指出了蒋孔阳先生的《美学新论》将“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与“美的规律”相混同的误读和误解。而在1998年3月发表的《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一文,既就蒋先生的这一混同做了辨析,又对朱立元同志以“美的规律”属于社会规律,因有主体因素渗入而坚持“美的规律”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观点做了驳难。问题刚好集中在对“内在尺度”是属于对象客体,还是属于主体的阐释上。这就涉及应必诚先生的《〈巴黎手稿〉与美学问题》(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57-170页。)一文对陆海林先生《〈巴黎手稿〉美学思想探微——美的规律篇》(注:《文艺研究》1997年第1期。)中关于“内在尺度”所做论述的驳难。“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我则完全同意陆先生所做的语义学和翻译上的阐释,对此,我的书和文章都做了充分的发挥。朱立元同志在《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一文中也是完全同意陆先生对“内在尺度”的解读的。他说:读了陆先生此文,“获益匪浅,特别是对《手稿》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和重译,确实论据充分,令人信服,纠正了我以往的误解(误把‘内在尺度’看成人或主体的尺度),这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原意至为重要。”(注:《文汇报》1997年4月29日该文。)但他在读了应先生的文章后又完全收回了这一看法,表示同意应先生对陆先生关于“内在尺度”论述的驳难,又以《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再思考》(注:《学术月刊》2000年第3期。)回到他原来的观点。即认定“内在尺度”是属于主体人的,“美的规律”依然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体、客体相统一的规律。从而导致将主体、客体这一对概念与主观、客观这一对概念相混淆,便不由自主地从哲学认识论陷入了否定规律客观性的思维格局。这里,我先把应先生的有关旨意引述如下:

      “我国自五六十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以来,学术界就开始学习和引进《巴黎手稿》的美学思想,从而推动了美学研究的发展。但从现在看来,一方面由于当时提倡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总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学研究被纳入反对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范围,这种情形就它的消极一面说,很容易局限了人们研究的理论视野;另一方面研究者们似乎没有来得及对马克思的美学思想进行全面深入和系统的钻研,从整体上把握《手稿》的思想,就匆匆忙忙地用《手稿》的思想去阐释自己的美学见解。由于以上两个原因,使得当时的美学仅仅局限在本体论,即从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美学研究各派之间争论虽然非常激烈,但在根本出发点上是一致的,即从本体论的存在和思维的关系角度去探讨美的本质,把美看成是一种实体,物质的或精神的实体。本体论问题也就是世界的本源问题,即物质和精神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美的问题不属于哲学本体论的问题,美是一种价值,是世界、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局限在本体论的角度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对美学的深入探讨和研究。朱光潜提出美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命题,有合理的因素,具有启发意义。但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主观不等于主体,客观不等于客体。主观指人的意识、思想,客观指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只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另一种表述。我们的美学应该把握《手稿》的基本精神,从关注心与物、精神与物质关系的研究,转向关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研究,从关注实体范畴、属性范畴的研究,转向关注关系范畴、价值范畴的研究。这样才能把我们的美学研究继续推向前进。”(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67-168页;第159-161页。)

      应先生指出我国自五六十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以来至今的发展趋势,总的来说是切合实际的。以及认为“我们的美学研究应该把握《手稿》的基本精神,从关注心与物、精神与物质关系的研究,转向关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研究,从关注实体范畴、属性范畴的研究,转向关注关系范畴、价值范畴的研究,这样才能把我们的美学研究继续推向前进”的见解也是积极合理的。但我国美学界却存在一个突出的矛盾现象。我们看到,扣紧“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认为美是一种社会现象,注意关系范畴研究的论者,又总是陷入由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美的规律”,而失去规律客观性的局限,例如蒋孔阳先生。注意规律的客观性,确认“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肯定只有一个尺度的论者,其语义学的阐释,多种译文比照的辨析和翻译,确是卓尔不群,却又总是忘记“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而陷入所谓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有美和美的规律的拘囿,例如蔡仪先生。因此,不论哪一派,都应该在不断修正自己的局限和错误中学习和前进。

      二、“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确凿无疑

      前面讲到,朱立元同志以高度肯定的文笔指出陆先生对《手稿》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和重译,确实论据充分,令人信服,纠正了他以往的误解,即误把“内在尺度”看成人或主体的尺度。可是在读了应先生对陆先生关于“内在尺度”论述的驳难之后,又回到了他原来的观点。那么,应先生的驳难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不过,引起应先生的如此驳难,可能与他为推进美学研究的如上思路有关。即要把美学研究向前推进,就不能拘囿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他认为陆先生受到哲学本体论的拘囿而出现了某种矛盾,就如朱立元同志文中指出的:“我觉得梅林先生对于美的规律的理解有点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另一方面却认为美的规律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存在,并起作用了。这是令人困惑的。对美的规律到底定位在自然领域还是社会历史领域,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这一点至关重要,不可不辨析清楚”。(注:《文汇报》1997年4月29日该文。)应先生在驳难中也反复指出这一点。诚如朱立元同志和应先生所强调的,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不存在美和美的规律,这也是无庸置疑的。陆先生的这一矛盾他在交谈中已有觉察,只是未及成文。但这并不影响他对“内在尺度”做出卓尔不群的、最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辨析和翻译。至于美的价值的研究也是联系着哲学本体论的,应先生文中已有涉及,本文将在后面论述,包括社会规律的客观性等等。这一节只是再说“内在尺度”属于对象客体,而不是属于主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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