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00)06-0085-05 命题是有真值的句子。美学著作是由不同层次的命题构成的。在其他学科中,推理是构筑理论体系的重要手段,那么各层次的美学命题之间是否可以推理呢?美学史上有人主张可以推理,有人主张不可推理。主张可以推理的人以他们的美学著作中的实际推理操作对这一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由艺术加工而造成形式美的石头之所以美,并不是因为它是石头,而是由于艺术所放进去的理式”[1];“应该有人性存在,那么因此也就提出了这样的法则:应该有美”[2]; “美只能在形象中见出,因为只有形象才是外在的显现”[3 ]……都是有前提有结论的推理句,只是不一定符合三段论的标准形式。不幸的是,如果深入分析这些推理句,会很容易发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颇值得怀疑。 正因为美学著作中的推理句不能令人信服,一些思想锐敏的学者经过周密思考之后得出结论:除了描述具体的鉴赏判断时,由心理描述句推出审美判断句具有个体有效性之外,美学中所有层次的命题都是不能推理的。苏珊·朗格在谈及艺术的意味或表现性时说:“我认为,对艺术意味(或表现性)的知觉就是一种直觉,艺术品的意味——它的本质或艺术的意味——是永远也不能通过推理的语言表达出来的。”[ 4]她所说的艺术意味就是审美价值。当代另一位美学家 F·西布利以更加不容置疑的口气断言审美判断不能由推理产生:“把审美判断建立在理由之上是荒唐的”,“仅从理由出发通过推理作出审美判断”是不可能的[5]( P472,P478)。西布利之所以作出如此大胆的结论,把逻辑推理从美学理论中赶出去,其主要根据就是:对象的实有属性和形式的描述与鉴 赏判断之间没有蕴含关系,更没有审美意义上的等值关系。西布利说得很具体:“在逻辑意义上,没有任何一组充分条件或若干组充分条件的集合,也没有任何‘有限的’条件组合或纯粹的非审美描述必然导致一种审美特性”[5]( P477)。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没有任何属性、形式或一组属性、形式先天地蕴含着美、丑、崇高、滑稽之类,无论我们怎样研究、分析那些属性和形式,都不能得出美、丑的结论,换言之,由对象属性、形式到鉴赏判断没有逻辑通路,美学中的推理在本质上都是不合法的,它们仅仅表达了作者的一相情愿。 为证实这一点,我们分析一下美学中可能有的各种推理。我们也有必要对这类推理句略作分析。我们先从演绎推理入手,在适当地方再讨论归纳推理的情形。 一、由对象描述句能否推出心理描述句? a.柳丝低垂,迎风摇曳,使人悲伤;b.柳丝低垂,迎风摇曳,使人欢畅。这两个例句是根据鲁道夫·阿恩海姆所说的“一棵垂柳……看上去是悲哀的”[6]那句话的基本精神从正反两个方向拟出的。例句a的三个分句就构成了推理关系,前两个分句是前提,后一个分句是结论,还原为标准三段论的形式应当是:低垂摇曳的柳丝是使人悲伤的(大前提),这些柳丝低垂摇曳(小前提),所以这些柳丝使人悲伤(结论)。令柳丝为W(willow),低垂摇曳为hs(hang down and sway), 使人悲伤为s(sad),某些特定的柳丝为小写的w, 在传统逻辑中这一推理形式就是:
(W )·[hs(W )→s](对于所有柳丝来说, 如果它们低垂摇曳,则会使人悲伤。大前提),ヨ(w )·(w ∈W)∧hs(w))(存在着某些柳丝,它们属于一般的垂柳,并且它们低垂摇曳。小前提),∴w→s(所以某些特定的柳丝使人悲伤。结论)。这样的推理成立吗?从直观上看,答案就是否定的,例句b就直接否定了例句a。原因在哪里呢?主要的一点就是作为前件的对象描述句并不必然地蕴含着作为后件的心理描述句,在两种句子之间进行逻辑推导没有任何根据。对象的外在属性和形式确实会引起某些心理效应,但引起哪一种心理效应却完全是不确定的,柳丝下垂会使一些人感伤,却会使另一些人欢快,谁能说出哪一种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由审美对象描述句推不出审美心理描述句。 这里要顺便提一下,本文是在命题的真值条件的范围内讨论推理的,持纯逻辑主义立场的人可能对此怀有疑虑,在他们看来纯逻辑是不应考虑真值条件的。但这种观点已逐渐暴露出其绝对化和空洞化的缺点,限制了逻辑的应用和功能。现在越来越多的逻辑学家主张逻辑学应该研究真值条件。因而,从真值条件角度考察美学命题的推理,不能算是对逻辑的亵读。 二、由对象描述句能否推出鉴赏判断句? a.牵牛花喇叭筒形,红白色,所以牵牛花是美的。b.这个月亮门正圆形,直径七尺,所以是美的;c.女士X的眼睛、鼻孔、耳朵、 嘴角左右对称,所以是美的。这是随意拟出的几个例句,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尽量使句子简单清晰。这些句子也都是隐蔽的三段论推理,都暗含着大、小前提和结论。例句a可还原为:凡喇叭筒形、 红白色之物都是美的(大前提),牵牛花是喇叭筒形、红白色(小前提),所以牵牛花是美的(结论)。令喇叭筒形、红白色这种复合性状为f,牵牛花为mg (morning glory),美为b(beautiful), 则这个推理句可形式化为:
(x){〔f(x)→b(x)〕∧〔mg∈x〕}→b(mg)。 用日常语言来解释就是:对于所有x来说,如果x是喇叭筒形、红白色,x 就是美的,牵牛花属于x,所以牵牛花是美的。 这样的推理直观上就不能令人信服,主要原因也是对象的性质和形式并不蕴含着美,从实质上说,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说,从对象描述句推不出鉴赏概念来。其余例句亦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