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振华(1954- ),男,河南驻马店人,新疆石河子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的研究;新疆石河子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武晓凤(1955- ),女,甘肃高台人,新疆石河子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公共管理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学。新疆石河子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原文出处:
《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这项基本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毛泽东同志起了决定性作用,并奠定了这项制度的基础。毛泽东同志丰富、发展了马列主义理论与国家学说,创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代表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为各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借鉴和范例。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01)01-0001-07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毛泽东起了决定性作用。因此,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就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形成、中国特色和在实践上的发展与完善作些探讨。

      一、毛泽东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形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远在传说时代,黄帝统一了黄河流域各氏族部落,奠定了夏族的基础。在公元前21世纪,夏禹儿子启建立了夏朝,夏族形成。夏商以来,中国除了华夏族(汉族),还存在戎、夷、蛮、狄等许多民族。历代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采取“尊王攘夷”、“以夷制夷”、“怀柔羁縻”、“武力镇压”与“分而治之”等政策,引起了民族之间的对立和战争。民国时期,蒋介石政府不承认国内多民族的存在,把许多少数民族称之为“汉族大小宗支”,对少数民族实行大汉族主义政策,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隔阂甚深。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十分重视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权益,但在如何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有一个认识和实践过程。

      早在1922年7月,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中国共产党在幼年时期照搬苏联模式,主张用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毛泽东当时也是赞成的。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了中国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广大地区,1932年3月,成立了以溥仪为首的“伪满洲国”。1935年12月20日,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主席的身份,发表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一面指出:日冠“欲占领全中国,必先占领满蒙”,“内蒙古民族只有与我们共同战斗,才能保存成吉思汗时代的光荣,避免民族的灭亡”;另一方面,又主张“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2]1936年在日寇的操纵策划下,蒙古贵族德穆楚克栋鲁普(即德王)、李守信等人成立了分裂的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1937年毛泽东发表的《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一文号召:要“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和自决的原则下,共同抗日。”[3]这里的提法与1935年的提法有明显不同,即把民族“自治与自决”结合起来。

      1937年日寇发动了“七·七”卢沟桥事变,全面进攻中国,侵占了内蒙古除伊克昭盟以外的全部领土,鼓吹日本帮助蒙古族“独立自治”,建立“大回回国”,挑拨民族关系,妄图“分而治之。”为了对付日冠的阴谋,中共中央召开了六届六中全会。1938年11月16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4]在报告的二、三、四条中,毛泽东还指出,为保障民族杂居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各级政府中成立有少数民族参加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以管理他们的有关事务和调节民族关系,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风俗习惯,赞助他们发展各民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坚持民族平等,提倡汉人用民族平等的态度和各民族接触,禁止任何人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词与行动。毛泽东的这个报告对我们党以后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1938年底,毛泽东决定成立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简称“西工委”),着重研究西北五省的民族问题。1940年,西工委先后写出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首次全面系统地研究回族和蒙古族问题。《提纲》中提出:“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允许回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蒙古民族与汉、回、藏、维吾尔国内各民族在平等原则之下共同抗日,并实现建立统一联合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5]在日冠大军压境企图侵占全中国的严峻形势下,《提纲》没有强调民族自决权和独立权,只是笼统地提出“建立统一联合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很显然,当时再强调中国境内各民族自决独立,就会适合日冠侵略中国和分裂各族人民的需要。《提纲》的基本观点与毛泽东在六中全会上的讲话是一致的,表明中国共党人开始结合中国的国情研究中国的民族问题。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书中,论证了“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各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6]1945年4月,在世界各国人民反法西斯侵略战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日冠即将覆灭的前夕,中国处于何去何从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对于中国的两种前途、两种命运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在谈到国内各少数民族的前途时,针对蒋介石政府的民族压迫政策,毛泽东指出:“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自治的权利。”[7]这就是说,通过抗日的民族战争,毛泽东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由同意自决、独立、联邦逐渐转向了民族区域自治。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的形势错综复杂,蒋介石政府对内蒙古人民继续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拒绝给予蒙古族人民平等自治权利,引起蒙古族人民强烈不满和抗议示威,少数民族上层乘机进行独立和分裂活动。以蒙奸补英达赖为首的反动上层,成立了所谓“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内蒙古东部地区一些上层以“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为旗号,发表所谓“八·一八宣言”,公开主张“内外蒙古合并”,1946年1月在兴安盟成立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我党曾提出过蒙古族人民“独立自决”的口号,蒋介石就利用内蒙古出现的分裂活动,大肆攻击中国共产党,掀起了反共的新浪潮,在国内外造成了不好的影响。1946年2月18日,毛泽东对内蒙古民族问题及时发出指示电:“国民党现利用所谓内蒙古独立问题大造谣言,已引起国内外注意,我们对蒙古民族问题取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8]在毛泽东的英明领导下,中央决定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乌兰夫、奎壁、吉雅泰、王锋、胡秉权等为首的蒙汉族干部,团结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毛泽东的正确路线,争取广大蒙古族群众和上层的大多数,使少数上层的“独立自决活动”遭到了彻底失败。1947年5月1日,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乌兰夫同志任政府主席。5月19日,毛泽东、朱德在给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的贺电中说:“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的领导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庆祝你们的胜利!”[9]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为在中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广大民族地区已经或即将解放,民族问题成为新中国重大的政治问题。中国到底怎样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毛泽东对此十分关心,他亲自找当时主管民族统战工作的李维汉同志,请他研究这个问题。李维汉同志遵照毛泽东的指示,认真研究了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结合中国民主革命时期解决民族问题的实际,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最后提出中国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集中统一的共和国;民族独立和联邦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毛泽东采纳了李维汉同志的正确建议。1949年9月30日,在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1条中明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区的人口多少或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49年10月,新华社正式发出通知,根据《共同纲领》有关民族政策的规定,在今后宣传工作中,“不再强调少数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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