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如何使用公章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分所成立后,执业中如何使用公章呢?对此,有不少观点:①认为,分所执业可盖印分所公章;②认为,分所执业应盖印总所公章,总所公章在分所和总所之间传递使用;③认为,分所执业应盖印总所公章,但总所公章不在分所和总所之间传递使用,总所将盖印总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件交由分所保管使用。

      第一种观点目前是行不通的。一是由于分所不是法人,分所不能刻印公章;二是目前不允许以分所名义执业。第二种观点,由于总所与各分所在不同的地方,总所公章在分所和总所之间传递使用操作上很麻烦,显然不现实。

      第三种观点,虽然不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但在现有条件下,本人赞同这种观点。原因是此种观点既合规合法,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其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授权问题:法人代表应授权分所负责人管理分所业务,对于分所执业出具的法律文件由分所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但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应作特别处理。

      2预盖公章问题: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如审计、评估业务约定书,均可预盖总所公章。对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可在空白纸张的右下角处预盖总所公章。对所有预盖总所公章的法律文书,应按类别编号,以便管理。

      3法律文书管理问题:总所对预盖总所公章的法律文书应由专人编号,登记管理;分所也应设专人保管所有预盖总所公章的法律文书,并对其使用情况逐笔登记。对于所有作废的预盖总所公章的法律文书,应全部收回报总所核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