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后任审计人员联系的内容 后任审计人员(简称后任)在接受聘约前究竟应当就哪些问题进行交流?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审计环境中,为了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进行交流,有必要规定:前后任交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后任弄清更换审计人员的环境是否适合接受聘约,并说明必须交流的内容。 前任在后任接受审计聘约前的交流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除职业道德的抽象规范外,前任应在其所了解的事实基础上,完整地答复后任的询问。当前任对其回答有所保留时,应该让后任了解有所保留的这一实情,但可不必说明保留的原因。如后任得到的是有保留的答复,他应该考虑这其中隐含的意义及是否接受这一聘约。这种答复最好是书面形式,作为后任执行了该程序的证明,又可说明前任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若后任在适当时间内没有收到前任回复,可参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处理办法:“如没有理由相信围绕更换行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被提名的公开执业的职业会计师应通过其他途径争取再与前任取得联系。如未能得到满意的结果,被提名的公开执业的职业会计师应再次寄发信函,指明推断不存在拒绝聘约的职业原因并打算承接该聘约”。 二、前后任审计人员联系的方式 后任查阅前任的工作底稿并非必须履行的程序,而是可供选择的程序,查阅的范围也主要限于帮助后任准备初次审计的聘约计划。 为保护前任利益,这种查阅要求并非一定能得到满足。为使查阅底稿的行为有效进行,并能保护前任利益,我们认为可以要求后任查阅工作底稿前,先签署一些保证条款,如后任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前任的审计质量发表评论;后任不得在专家证明、诉讼服务等业务中接受委托,就前任的审计质量发表评论;以及一般情况下,后任表明审计意见时,不得直接以前任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程序或结果为证据。 我国期初余额具体准则特别指出,后任应以其自身的判断作为审计证据,不应依赖前任的工作底稿,也不应直接引用前任底稿内容。相反,后任应确定查阅工作底稿的结果,是否影响其针对期初余额和会计政策一贯性审计时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安排。最终,后任必须自己判断关于期初余额所应执行的审计程序范围及应取得的审计证据。 三、前后任审计人员联系中的其他具体问题 (一)后任发现前任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存在误报的处理。我国审计准则未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我们以为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委托人变更审计人员的一个原因就是对其工作不满意。因此,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可以避免后任陷入维护同行之间良好关系与维护社会公众及委托人利益的两难处境。AICPA就作出规定:在审计或再次审计期间,后任可能发现某些信息,使得他相信前任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错报,需要修订。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后任应要求委托人与前任联系,以便所有相关人员一起讨论与解决该事项。如委托人拒绝后任与前任讨论该问题,或后任不满意该事情的解决方案,那么,后任应考虑是否需要退出该审计聘约。后任也应征求律师的意见,采取适当的行动。 (二)委托人同意文书。前后任联系的主动权在后任,前任不应在后任与他联系之前主动提供资料。受职业道德对客户的责任条款的限制,后任与前任联系前,首先应取得委托人对这种联系行为的同意,一般应要求委托人出具同意文书,以保护审计人员的利益不受将来可能发生的保密诉讼损害。我国与管理当局的沟通具体准则第7条规定适用于此时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与管理当局沟通,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三)竞争性审计环境考虑。当前竞争性实务环境下,审计委托人经常向相互竞争的审计人员和组织征求意见,四处咨询以比较现任审计人员和其他事务所的服务和收费。他们经常要求现任审计人员提供一份计划书,以便与其他人的计划书比较。这种环境下,前任与后任的定义就变更为:前任指,(1)为最近的财务报告审计出具了报告,或接受过委托,但未能完成其后任何财务报告的实质性审计;(2)已辞职、谢绝续聘,或被通知已经或可能终止其服务的审计人员。即如果委托人已通知现任的审计人员,其服务可能被终止,他可被认为是前任。后任则指,正在考虑接受财务报告审计聘约,但还未按规定和前任进行联系的审计人员;或已经接受这类聘约的审计人员。当预期的委托人要求审计人员执行某项审计聘约时,他就成了后任。此时,他就应与前任联系。后任在评估前任对上述事项的回答前,不应接受审计聘约。但他可以在开始交换意见前,提出聘约的计划书。审计人员可在计划书中告知预期的委托人,当评估完必要的联系结果后,他才能正式接受委托。如果委托人向多个审计人员索取计划书,则前任只在某个审计人员有条件地接受委托聘约后,对其必要的联系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