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挤上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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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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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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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利用年度过账过表的契机,擅自冲销应交中央税收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造成中央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如某县一企业采取此手法直接冲销“两税”收入近200万元。^(二)企业采取降低核算比率的办法少提少缴消费税和增值税发票低率高开的办法挖挤中央财政收入。如以容量作计量单位的产品在折算吨位提缴消费税时,降低折算比率,缩小换算吨位;小规模纳税企业在辖区内供需业务间采取增值税发票低率高开的手法,减少“两税”收入挖挤上级财政收入。

      (三)中央直属执收执罚单位领用地方罚没收据,将应缴中央财政款项或罚没款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截留中央及省级财政收入。如某市仅烟草罚没款就直接挖挤上级财政收入150万元。

      (四)采取隐瞒手法,截留中央和省地财政参与分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手法之一:用互相冲抵地方企业与中央直属单位债权、债务的形式,截留有偿转让给中央直属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使中央、省地级财政收入流失,如某县一年中通过此手法使上级财政收入流失30余万元。手法之二:极力抬高土地开发成本或土地补偿费以减少土地出让金收入,以及土地受、让双方达成默契,不反映土地出让金收入而以其他收入的形式缴入地方财政,从而截留中央、省、地级财政参与分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如某市利用此法截留上级财政收入60余万元。

      (五)少征、漏征耕地占用税或以农业特产税、罚没款的方式征解耕地占用税,搞小地方主义,挖挤上级财政收入。

      (六)采取自定政策侵蚀税基,减少上级财政收入的实现,从而达到影响上级财政收入的目的。主要手法为:地方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企业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不计入销售收入,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各种地方基金(收费)或提高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减少企业销售收入,从而人为缩小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等流转税的计税基数;为了本地某项事业的发展,通常向所在地企业(包括隶属中央和上级的企业)收取或摊派各种费用,侵蚀所得税税基。

      (七)在收入征缴环节通过混淆收入入库级次、改变缴退库比例、违规减免税,甚至受地方政府干预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等方式挖挤中央和上级财政收入,以及税收征收部门扩大基数,提高标准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主要是共享税),也造成上级财政收入的流失。

      (八)在上下级财政结算环节,通过隐瞒转移属结算上解项目的收入少上缴上级财政,或虚报结算基础数字多得上级返还补助。主要手法为:“寅吃卯粮”,虚增当年收入,多得上级返还;通过违规减免税收、违规退税、收入挂暂存不入库、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等隐瞒转移收入的行为,压低上解项目的结算数字,从而达到少上解的目的;将不属于上级财政结算范围的收入纳入到专项结算项目的收入中,加大与上级财政专项结算项目的基础数字,骗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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