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发出的审计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在收缴违纪资金的问题上做丝毫让步。否则,必将严重影响审计机关的执法形象,增加收缴难度。 二、对以前年度未收回的违纪资金,应加大清收力度,不能放任自流,以免使被审单位产生侥幸心理,能拖则拖,一拖了之。对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适当放宽收缴时间,但违纪资金的催收,必须无限期追缴。 三、把违纪资金收缴入库率和清欠任务纳入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书,做为年终公务员考核和责任奖罚的重要内容,调动全体审计人员催收违纪资金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收缴任务落到实处。 四、开展审计回访检查,督促违纪资金的收缴。对已发出审计意见书及决定的被审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抽出时间进行回访检查,了解被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的情况,通过后续审计,督催违纪资金的及时缴纳入库。 五、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被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的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能认真及时落实审计结论,清缴违纪资金的给予公开表扬。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无正当理由拖欠应缴违纪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违纪资金收缴工作的 顺利开展。 六、对与财政发生资金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可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争取其支持配合审计违纪资金的收缴入库工作,通过扣拨经费或专款的办法直接将违纪资金强制扣收入库。采用这一措施,不仅能树审计执法的权威性,而且可以减少催收违纪资金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