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审计行政行为,是指审计机关按照政府设定的行政职能,对特定、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进行的单方公务行为。 所谓审计执法行为,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审计职能,对管辖权范围以内的被审计对象所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主体不同。审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符合国家公务员过渡的设岗要求,就可以从事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审计执法行为的主体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内具备审计执法资格并获得政府颁发的执法上岗证的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行为要求更为严格,既不是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进行审计执法,也不是所有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都可以进行审计执法,而是获得执法上岗证的审计人员才可以进行审计执法。 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它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审计执法行为的对象则是本机关管辖权限以内且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其行为对象有严格的限制,不得随意扩大管辖范围,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依据不同。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或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等,审计人员从事行政行为时可以以此作为行为依据。但审计执法行为则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财经规章。对于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及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等,在审计执法处理处罚时,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行为程序不同。审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和办公制度进行的,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审计执法行为则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设定和审计署制定的程序规章进行,必须实行统一的程序、格式,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事,执法程序不得违法。 行为条件不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的公务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其行为成立的惟一条件是合法性。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以外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行事。但审计执法行为则不同,它必须按照年度审计计划、上级审计机关或地方政府授权进行,同时,审计结果还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与审计行政行为有明显的差异。 行为结果不同。行政行为能产生相应的、现实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就事论事较多,但审计执法却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它要经过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复核、决定、复议、执行等环节,才能完成审计结果。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对重大事项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 行为密级不同。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可以公开,行为结果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可以向社会公布。但审计执法行为却有一定的保密要求,审计结果和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有些可以公开,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但有些资料却不宜公开,审计人员不能随意传播和泄露具有保密性质的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