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执法错案的涵义 (一)所谓审计执法错案,是指具有法定执法资格的审计执法人员,在行使法定审计执法权利过程中,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使审计结果出现不应有错误,审计决定被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变更,审计人员所在审计机关应对此负责的审计执法事项。它和审计机关非审计执法人员的违规违法犯罪,审计执法人员的非审计违规违法犯罪,审计执法人员的一般执法过错有显著区别;与审计执法固有误差和风险也有本质的不同。 (二)审计执法错案的构成要件:1、主体。审计执法错案的主体是具有法定执法资格的审计执法人员,而不是审计机关后勤服务和法制、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非执法人员。2、客体。审计执法错案的客体是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所确立的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合法权益的审计法律关系。3、主观方面。审计执法错案的主观方面是指审计执法人员对其所实施的、导致审计执法错案的违法行为及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其中故意是指审计执法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审计执法错案,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错案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审计执法人员虽然不希望审计执法错案的发生,但因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避免错案发生的义务,而终于导致错案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4、客观方面。审计执法错案的客观方面是指审计违法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1)审计违法行为。审计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举动实施审计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审计执法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篡改、毁弃、隐匿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使被审计单位逃脱惩罚的。不作为是指审计执法人员不实施依法应实施的审计行为。如审计执法人员不送达通知书即进点审计,不经过审计查证就作出审计决定书随意处罚,发现重大经济违法犯罪问题不报告、不处罚、不移交等。(2)由于审计执法人员的上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了审计执法错案后果。(3)审计违法行为和审计执法错案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审计执法错案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审计执法人员因开除或退休等原因丧失执法主体资格后也不再是审计执法错案的主体。2、行为违法性。造成审计执法错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构成犯罪。3、行为法定性。造成审计执法错案的审计行为必须是审计执法人员执行法定审计事项时的审计违法行为。审计执法人员实施的打架斗殴、交通肇事、杀人抢劫等非审计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会导致审计错案。4、结果不应有错误性。审计执法错案中的审计处理处罚出现了不应有的错误,这是审计执法错案的结果特征。5、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性。在审计执法错案中,错案是审计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违法行为是错案结果的惟一原因。6、责任溯及性。审计执法错案给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害的,错案责任人所在审计机关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7、应受惩诫性。由于审计执法错案由严重审计违法行为引发,侵犯了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审计执法形象,必然依法予以惩诫,以敬效尤。 (四)审计执法错案的几种判定形式。审计执法错案一般通过以下形式判定、表现出来: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审计决定的错案。2、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审计决定,或者确认审计处理处罚行为违法的错案。3、审计机关依法自行撤销、变更审计决定的错案。 二、判定审计执法错案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把审计执法错案与审计执法人员非审计违规违法犯罪区别开来。如审计执法人员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实施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等,应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刑法等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或处以刑罚。 (二)注意把审计执法错案与审计机关非审计人员的违规违法犯罪区别开来。后者的主体是审计机关非审计执法人员,因其无执法资格、不承担执法任务,其个人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对审计执法造成影响,不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三)把审计执法错案与审计执法误差区别开来。审计执法误差是指审计执法合法主体依法进行审计,恪尽职守,审计执法结果与客观实际之间仍然存在的差距。这种误差是现有审计技术、方法、成本条件下的固有误差,审计机关对此不负责任。 (四)把审计执法错案与审计执法过错区别开来。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未造成审计执法错案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错案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