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求各地必须安排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始试点,并逐步开展。第二,扩大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不能低于当年应审计的离任干部的30%。第三,各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要逐步推开,铁道、交通、邮电、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系统的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不得低于当年离任干部的40%。第四,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2002年前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