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大财政收支审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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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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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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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加大财政收支审计力度。《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地人民政府应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条例》还明确规定,对隐瞒、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的,责令限期将隐瞒、截留资金全额上缴上级财政,并可处以隐瞒、截留金额10%以下的罚款,罚款上缴上级财政。对挪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归垫,并可处以挪用金额10%以下的罚款,罚款上缴上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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