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企业,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按15%交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最近我们在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本是一个为旅客、列车提供服务的企业,却摇身一变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致使中央税收被减免1198万元。 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是对铁路客车进行投资改造、增添设备并为旅客提供优质优价服务。从1997年开始,该公司借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中文自动摘要系统软件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之机,向某省科委和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会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区。实际上,截止到目前为止,该公司除了1999年8月底在开发区内租赁一间办公室、有两名员工办公外,没有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从事任何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他们既没有相应的科研人员,也没有投入资金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更没有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根本不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即使是这样,某省科委还是认定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交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此,该公司1998年、1999年减免所得税1198万元。 据了解,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假高新技术企业之名享受优惠政策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一是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不健全、不完善,使一些企业有空可钻,有利可图;二是政府有关部门有规不守,履职不力,审批不严,给一些企业以可乘之机。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保证国家税收不致流失,我们建议:一方面,国家要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些规定进行完善,使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对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绝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