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结账日期不可随意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山西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经审计发现,有些企业会计对结账起讫日期的选择,一般是根据企业经营者的需要而定的,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表现及操作方法如下:

      1为了虚增报告期利润,延迟结账日期,增加本期销售收入;提前结账日期,减少本期成本(费用)支出。

      2为了隐瞒报告期利润,提前结账日期,减少本期销售收入;延迟结账日期,增加本期成本(费用)支出。

      3为了增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延迟结账日期,增加本期应交增值税抵扣项目。

      4为了减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提前结账日期,减少本期应税销售收入。

      最近公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章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布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同时,在第5章第39条对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法律处分。对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