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企业改制过程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审计部门主要监督改制的操作程序是否如下进行:(1)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对此报告批复同意;(2)修正公司章程并确定自然人股东持股资格和持股比例;(3)向国资局提交关于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改制方案的请示报告,并获批复同意;(4)向国资局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获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5)经国资局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及国有股权设置和股权转让价格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6)委托中介机构对股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注册资本与投入资本的一致;(7)员工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鉴证部门鉴证;(8)依照公司法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章程,产生企业董事、监事,通过董事会产生董事长、聘任总经理,通过监事会产生监事会主席;(8)按《厦门市关于内部员工持股的有关意见》的要求,报请市转机办批复同意企业改制内容,并办理工商登记使各方股东获得法律地位;(9)向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发《股权证》给各员工股东等等。 二、监督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报告的真实、合法 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全及收益,要重点审查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们在对一家改制子公司的评估报告(委托我市一家较有影响的中介机构评估)进行审核时发现,该资产评估过程对企业的损益情况没有进行必要的审计,损益均直接采纳企业报表数据,对企业未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及不合规列支管理费用等需调增当期利润30多万元没有审查和调整,少体现企业净资产30多万元;另外,评估报告虽然对资产的折价比较严密,但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采用也存在一定主观因素,使资产少增值9万多元,等等。对此,内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保证了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避免了国有资产的可能流失。 三、监督企业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的严密合法、合理 内部审计重点监督公司章程要明确规定以下一些条款:(1)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所有股东的全部股权,而形成单一的股东;保证员工持股企业的真实、合法。(2)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或委托出席)股东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经员工股东持股位居前四位的股东同意;提高员工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关切度和参与度,保护小股东权益。若国有股占企业总股本低于30%时,应明确规定该决议须同时经出资最多的股东通过,保证国有股东的影响力。(3)企业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并经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委派或推举的监事共同签字方为有效,保证国有股东委派的监事发挥必要作用。(4)企业总经理须以其个人自有资金持资入股,并且其持股额应在持股职工中位居前三名,以增强经营者由于自身股东利益的驱动及风险意识,而增强其经营责任感,并与各股东形成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等等。 四、监督企业各方股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内部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员工购买国有股东出让的股权价格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转让价格,员工购买国有股权的资金是否及时汇缴入账;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决定的有关股权转让意见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企业各方股东资金是否全部及时足额到位,有无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证,验资报告内容真实与否等等。内审部门从内部监控的角度,监督国有资产转让公正、合理、合法,企业各方股东的投资资金真正足额到位,保护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平等待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