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实施方案。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完整。 2有无评估审计风险。 3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手续。 4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 5有无超审计范围审计问题。 6延伸审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审计组人员是否做到不少于规定人数。 二、审计通知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3被审计单位接收人是不否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签署接收日期,有无加盖单位公章。 4《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廉政规定》和《审计组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卡》是否连同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资料。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有无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清单”。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3被审计单位有无出具“提供审计资料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被审计单位有无提供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5被审计单位有无提供前次接受审计的有关资料。 6被审计单位有无提供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情况表。 四、审计证据。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 2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是否得当。 3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5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是否注明原因和日期。 6有异议的审计证据是否得到进一步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证据是否重新取证。 7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五、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计工作底稿是否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2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否完整。 3有无审计过程记录。 4审计工作底稿应附的审计证据是否齐全。 5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 7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有无会议记录。 六、审计报告。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是否都有审计报告。 2是否做到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 3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主要内容是否完整,审计组长是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 4审计事项的评价是否恰当,是否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审计评价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规事实是否清楚,对产生问题的时间、地点、手段、责任和最终结果是否全面反映,揭示问题是否完整,有无避重就轻的现象。 6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有无定性依据。 7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8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9审计报告是否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有无“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收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有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没有书面意见的是否说明原因并报告主管局长。 11有无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的说明。 12审计报告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审计意见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计意见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 2是否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的依据是否充分。 3是否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对重点问题进行了评价。 4应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是否写入审计意见书。 5有无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6审计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否经过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7是否存在应作出审计处理的事项在审计意见书中反映的情况。 八、审计决定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计决定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是否据实列举,定性依据是否充分。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属于审计处理的种类。 4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否属于审计处罚的种类。 5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审计听证的,是否组织审计听证。 6审计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符合审计规范的要求。 7有无应当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而没有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问题,有无违反从重或从轻处罚原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