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档案,是注册会计师在一个被审计单位里,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和获取的资料,谓之工作底稿。这些工作底稿经过注册会计师或其助理,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资料,通过立卷归档,构成审计档案,其所有权归接受委托的会计(审计)事务所。 (一)立卷归档。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当年各次编制和取得的工作底稿,经项目经理全面复核后,由部门经理重点复核,再经主任或副主任会计师分析性复核和重点抽查后出具报告。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连同编制的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单位档案室或专(兼)职保管人员。 (二)档案保管期。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 1永久保管期的档案内容,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如审计报告书,管理建议书,基本概况表,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结构资料,营业执照,政府批文,企业设立合同、协议、章程、税务文件,董事会记要或摘录,企业内部控制与评价,重要长期经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复印件),评估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报告以及主要资产的所有权证明等。 2定期保管。一般可分为:(1)保管10年的档案,一般审计档案中除永久保管的内容外均属之;(2)保管三年的档案,咨询服务档案中除资产评估,基建预(决)算审计档案外均属之。 (三)档案保管要求 1及时归档。即将档案的名称、种类、卷号、数量,起止日期,应保管的期限一一登记入册,使单位应当保管的档案资料全部归档并登入清册。 2档案内部移交程序。事务所执业部门对形成的档案可暂保管一年,以利日常工作需要,一年期后连同编制好了的移交清册,移交给单位档案保管部门或指定专(兼)职人员。 3入档后的档案,不得随意拆封,必须拆封时,单位保管机构(或人员)应会同立案归档部门共同办理,不得私自拆封,更不得撤换档案的有关资料。 (四)档案的保密和查阅。 档案涉及客户大量的、重要的商业秘密,如果随意泄露出去,必将对客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保密和查阅制度。 (五)单位变更的审计档案管理。 1事务所终止的档案管理。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由于其法定地位消亡,包括审计档案在内的各项财产,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所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事务所委托当地档案馆代为保管。 2单位合并的审计档案管理。事务所合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新设合并,即原各事务所解散而共同设立的事务所;二是吸收合并,即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并入存续方。在这两种合并形式后的所有审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统一保管,以利审计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延续,便于合并后的单位开展工作。 (六)审计档案的交接。 1内部交接,是指事务所内部所属业务部门及其注册会计师或业务助理,将保管一年期满后的审计档案移交给单位管理机构或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2事务所之间交接。是指将保管的审计档案移交给另一事务所(或托管单位),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明确交接责任。移交审计档案,移交方必须编制移交清册,注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七)档案的销毁程序。 档案销毁,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规范,有序进行。 1档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会同事务所所属业务部门,根据保管期限的档案和事务所对档案的利用要求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出要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以及销毁时间等内容。 2将编制的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事务所负责人复核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档案销毁前,由事务所负责人指定监销人员,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对所有销毁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看是否保管期满,内容和卷号是否相符,编号是否连续等。档案销毁后,监交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监交情况。 4档案保管期已满,其中如有未了事项,此未了事项涉及的凭证资料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档案销毁清册和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销毁的原因和单独立卷情况,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按规定程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