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将全面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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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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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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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将全面享受“国民待遇”。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凡属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将成为国家鼓励和扶持的重点。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将予以简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者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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