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对某一定期间内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是按所有制性质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因此,所适用的税收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但由于计税标准和税率不统一、优惠差异大,造成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客观上要求制定一个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平等竞争,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因此,国务院加快了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步伐,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内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它们是在合并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存在五大差异 法律效力不同。内资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实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者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层次不统一。 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内资企业实行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则不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形式不同。内资企业适用33%、27%、18%的税率;外资企业适用30%加3%、24%加3%、15%加3%的税率。 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倾向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倾向于区域性优惠。 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财务制度规定,其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不统一,财务制度多头管理和政策冲突的情况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