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贯彻新会计法的一个重要工具———法务会计,目前少有人问津,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转业人员也知之甚少,请见如下事例: 去年某月某日,电视台向全国转播某上市公司四位公司领导巨额贪污案,公诉人提出,公司领导人将内部职工股私自截留,将面额1元,发行价2元的200万股的职工内部股,以每股20元价格出售,非法获利3600万元。按我国会计制度,该3600万元应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但公司领导却将其私分,属贪污行为,应予以严惩。而被告人却予以辨解:认为上述3600万元溢价属于二级市场所得,不应作为会计中的资本公积。属于资本公积的只是职工股发行时,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部分,这部分已在认购时支付了。而在二级市场中增加的3600万元应属于股票持有人个人所有,不能算作会计中的资本公积。最后,法院还是以贪污罪予以重判。 此类事件的发生,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区分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属于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并不是一件十分简单明了的事情。特别是牵涉到民事赔偿责任时,正确划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就更成为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根源。而在民事纠纷中,不管是政府单位、还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不能由某一个人来作出简单的结论,特别是与此案有关的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由独立的专业人士,从专业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一个专业鉴定,其可靠性与公允性就比较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作出一个简单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法务会计的功能,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例如,在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国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作证。由于社会需要,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而且在人员上也不断增加。例如,美国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人员现已达500人,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人员也达到了382人。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及财产的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起用了450个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 因此,在中国发展法务会计,加强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应作为我们正确贯彻新《会计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否则,我们将受到市场经济的再一次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