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在对A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A单位与L公司订立了一份土地使用权抵工程款的经济合同。该合同规定A单位同意将位于S楼后、Y街与S巷一路之间三角地段的土地作价列抵工程款。该地皮占地面积20824m2,按980元/m2,总金额2040752元,在已欠的工程款中抵付。但此笔经济业务A并未在账面上反映。 这份合同引起了审计人员的疑惑:一是A单位抵给L公司的这块三角地段的土地属于黄金地皮,当时的市价为2800元/m2,为何A单位竟会低价抵售?二是A单位与L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为98年11月12日,至审计人员审计时已有九个月了,为何A单位不作账务处理?为此审计人员准备采取迂回审计调查方式,决定首先不惊动A单位,而直接从L公司打开缺口。 于是审计人员来到了L公司,找到了当事人H(L公司副经理)。审计人员责令H用书面材料写明与A单位订立土地使用权抵工程款合同的来龙去脉。据H的书面材料交代:97年年初,H打听到A单位要建一大型市场,通过一些关系人牵线,以L公司的名义(H与L公司协商上交一部分管理费)与A单位签订了二份承包合同(一份是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是路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两份合同金额总计245万元。整个工程于98年8月前完工,至98年11月初,A单位尚欠H工程款40余万元,H当时打听到Y街与S巷处一路之间三角地段有一块黄金地皮尚未出售,于是H经与A单位负责人协商,以抵工程款的形式买下。至于出售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主要是H与A单位负责人关系好,带有照顾的性质。^H的书面材料交代似乎天衣无缝。审计人员陷入深深的沉思:难道仅凭关系好,H就能轻而易举地得到一块廉价的地皮?这不正常的经济业务是否还有不正当的勾当?审计人员要求H将收取承包工程的收入、支出、结余写一个书面材料。H狡辩道:他只不过是借L公司之名行个人承包之实,他收取的承包工程款也未作什么账,二年多的时间了,很难记得这么大额款项的来源去向,为此,审计人员严正警告H: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向审计机关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否则审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经过反复交锋,H终于败下阵来。他黯然地说:“我老婆作了一本流水账,我打电话叫她把本拿来,看一下账也就一目了然了。” 从H夫人交出的流水账上,我们发现H向A单位有关人员行贿送礼12000元,同时H为A单位报销不合规发票24000余元。 至此,迂回调查的初步目的已经达到,审计人员立即马不停蹄地赶到A单位就此事进行更深一步的调查、取证。通过进一步的深挖细查,发现A单位与H经济往来中存在如下五个主要问题:(一)按当时的市场价少计收H地皮款3789968元;(二)A单位漏缴有关税费4370186元;(三)H漏缴有关税费8978596元;(四)H行贿12000元,A单位有关人员受贿12000元;(五)A单位有关人员贪污私分公款15000余元。有关责任人未能逃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