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决策机制 就目前我所来说,事务所实行重大事项合伙人集体负责制,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委员会,设立首席合伙人,主持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工作,首席合伙人兼任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同时主持管理日常的行政工作和业务工作。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修改、补充合伙协议及事务所章程,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及退伙,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贷款,对外担保;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的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划;等等。上述重大事项有些采用一票否决制,如吸纳新的合伙人,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贷款、对外担保则采用多数通过。 二、关于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及合伙人的风险、责任 我们所除三级复核控制外,所有对外报告必须有一个注册会计师及一个合伙人签字。而签字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每个项目的业务约定书必须由合伙人签署。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合伙人把每一个项目的质量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把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我们在承接项目时,首先考虑的是风险水平,其次为我们的专业承担,然后才是成本效益。 三、关于入伙与退伙我所的章程,协议规定的入伙条件除《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追加了3条内容:(1)取得中国CPA资格,这是行业规定的要求;(2)必须在本事务所工作2年以上,且从事独立审计工作8年以上;(3)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我们作出上述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合伙人的发展,使之与事务所的规模保持一定比例,同时,又不绝对限制合伙人的吸纳,给员工一个希望,鼓励他们积极向合伙人的目标努力。 关于退伙的有关问题,我们借鉴了深圳市注协制定的《合伙所运作机制》,我认为该规定阐述得较为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推广。 四、关于合伙人的投资回报及合伙所的分配机制 合伙所分配包括2个方面内容:第一,如何确定或控制事务所的支出比例,主要包括行政性支出、业务性支出、劳务性支出、合伙人投资回报。每个事务所根据年度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年终根据预算的实现情况进行调节、平衡。第二,确定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原则。合伙人的收入包含:(1)从事务所领取的工资薪金;(2)从事务所分得的利润。第一项较为固定,也容易确定,不是合伙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第二项才是合伙人追求的目标。 五、关于业务的发展 合伙所目前在业务拓展上比有限事务所存在更大困难,特别是象我们新设的合伙事务所,原有的市场几乎已全部被别人分割、占领。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更需要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求得事务所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