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内审机构的设置来实现内审机构的独立性 内审机构必须拥有充分的权威,以保证独立地获取真实、有效、全面的资料以编制审计报告。内审机构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应在正式书面文件(章程)中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内审机构的地位、职责和范围划分诸部分,以保证内审人员有权接触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记录、人员和财产实物。内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与辞退须经董事会同意。在一项审计工作进行中,一般情况下不得撤换当事审计人员。 在我国,内审机构设置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设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内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这种形式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有利于为经营决策服务,有利于实现审计目的,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层次地位。不足之处是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难以进行独立的监督与评价。弥补的办法,可将这一部分审计任务由董事会委托社会审计来完成。二是将内审机构设于董事会之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和任免总经理等。这种形式,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高层次地位。但不足之处是董事会是集体讨论决定,正常的审计工作就很难进行。解决办法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执行董事和内审机构负责人组成,内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制定审计方针和审计计划,审定审计报告,协调与外部的关系,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 二、通过内审人员的客观性来实现内审机构的独立性 “何为客观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专业实践标准》规定:“客观性是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任务时所必须保持的一种独立的态度,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抱如下的态度:对工作成果有真诚的信心,不能有重大的实质上的让步;不应使内部审计师处于使他们感觉到无法作出客观判断的环境中。”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审计人员关于潜在利害冲突和偏见的信息,在分派人员时,以避免潜在的和现实的利害冲突和偏见;内审人员要将发生的经过合理地推测可能出现的利害冲突或偏见汇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内审机构负责人应重新安排这些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安排应定期轮换;不应委派刚调入内审部门或暂时在内审机构工作的人员审核他们曾经从事过的活动;在有关的审计报告发送之前,应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以便对审计工作是否被客观地执行提供合理的保证。 三、通过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来实现内审机构的独立性 只有具备规定学历,有一定专业年限,并经过考试,合格者方能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才准予进入内审机构工作。同时,强化内审协会作用,定期对内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