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交其一部分或者全部由注册会计师去做,必将后患无穷。 业内人士可能会对我进行反驳: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就是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就是了,何必大惊小怪!我要回答的是:问题的实质不在这儿。 问题的实质在于,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只能由国家审计来完成。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本来就是两件不同性质的审计,不可同日而语。不知何人何时、出于何种原因,硬将两者归于一个所谓“审计体系”。甚至要在两者之前划分各自“审计范围”,平分秋色。这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已经造成有害的后果。 国家审计的历史比社会审计悠久得多。发展到今天,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组织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国家审计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其职责和权限由《宪法》和《审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与之分享;社会审计的主体是加入某一个社会审计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等适用《注册会计师法》。对于国家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来说,依法进行的国家审计是强制性的,不收费的;国家审计的管辖范围也是依法确定,任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无权予以选择。 社会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审计,西方国家一般称为民间审计,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这种审计的双方都必须是自愿的。社会审计的委托人必须向社会审计组织支付费用,委托人也完全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审计组织中,予以自由选择。 国家审计就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就是社会审计,两者的职能是各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