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审计人员应该运用工作底稿的形式,详细说明如何评估被审计企业中存在的舞弊风险因素,以及预测这些风险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用来说明舞弊审计风险的工作底稿,应表明审计人员怎样预计和鉴别单个或综合的舞弊风险因素对重大虚报、错报风险的影响。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有证据证实舞弊引起重大的虚报、错报的风险增大,那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应该记录审计评估的修正以及审计人员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外,审计人员如何对舞弊审计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适当、合法的呈报和披露,是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信息的呈报和交流涉及到被审计企业的高层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有时甚至还涉及到被审计企业之外的有关方面。一旦审计人员确信掌握了证实舞弊存在的证据,就应该提请管理阶层的注意。即使是一些非重大的偶发舞弊事件也应该如此处理。涉及高层管理当局以及可能引起财务报告重大虚报、错报的舞弊行为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另外,企业管理当局应负责对某些常发事件以及基层职员的舞弊行为向审计委员会呈报和披露,审计人员与审计委员会则对管理当局未披露的舞弊事件形成一致意见。 在审核预先估计的舞弊风险因素时,审计人员如果可鉴别出那些对控制产生持续影响的风险因素,就应该考虑这些风险因素是否涉及到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问题,以及是否要向企业的高层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审计人员还可在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情况下提示其他相关的风险因素。 审计人员将舞弊风险及舞弊引起虚报、错报向被审计企业的高层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呈报,但对公众披露舞弊风险和舞弊行为不属于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除非特定舞弊事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出来,审计人员应遵照审计道德规范和法律责任加以保密。不过,在特别情况下,审计人员有责任向被审计经济实体之外的有关方面对舞弊风险和舞弊行为进行披露。这些情形包括:特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前任和继任审计人员的沟通需要,尤其是继任审计人员提出询问请求;法院对被审计企业提出传审;另外,对带有政府性质的经济实体的审计结果,应向有关的基金组织和部门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