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后有错、漏账问题的会计账目,企业应及时地调整账务,这样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如关于所得税的审计,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所得,若与税法规定不符的,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然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审计是根据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的。如果对应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补交所得税后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到下月申报时,累计所得额中自然不包括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扣除已交所得税时,却包括了查补的税款。当企业所得税年终结算时,年终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包括查增的数额,使得查账结果前功尽弃,造成税款明补暗退。对查增的应纳税所额,如果有些是属于应当在当年实现的收入或利润,被人为的推迟到下年度实现,已补交所得税企业不作账务处理,就有可能下年度重复计算,又一次缴纳所得税。 对增值税应交税金的审计,也涉及到账务调整的问题。企业因会计核算错误而多交、少交的税款,应先调账务,然后确定应补或退税额。具体来说,企业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反之,作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企业如不作账务调整,税务部门也没有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将会把查补的税款原封不动的退还给企业,使国家蒙受损失。 例如在对某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用产品换原材料,其发出产品售价11,700元,成本8,000元,双方都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作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1,700 贷:产成品11,700 依税法有关规定该笔业务属以物换物,双方都应作销售处理。经审计,该笔业务使产成品少核算收入10,000元,少核算销项税额1,700元,产成品按售价结转,使库存产成品多转成本3,700元,漏计利润2,000元。审计后企业应做调账分录: 借:产成品3,700 贷:本年利润2,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1,700 对于不能直接按审计查出的错误数额,进行利润账务调整的情况,需经过计算,将错误数额分别推入相应的有关账户,确定应调整的利润额。 如对某企业审计,发现企业将基建工程领用原材料24,000元,记入生产成本。多计入生产成本的24,000元,且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计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300,000元。计算分摊率:24,000/(15,000+150,000+30,000)=0.04 在产品分摊数额为:150,000×004=6,000元 产成品分摊数额为:150,000×004=6,000元 本期产品分摊数额:300,000×004=12,000元 由于审查期发生在发生期以后的年度,所以调整账户为: 借:在建工程28,080 贷:生产成本6,000 产成品6,000 以前年度损益协调12,000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结出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