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处经济违纪案件线索的移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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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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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亲属接受财物行为

      行为人主观过失,在本错误中,亲属接受对方的财物本人不知道,或证明不了本人知道;若查实本人知道的,则应按受贿论处。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构成本错误的前提;所利用职务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亲属接受对方财物,对方是请托人也可以是请托人委托代理人。掌握接受数额不满5000元的,建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或其他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5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主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二、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仍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用公款超标准建买、装饰住房供自己、子女、亲属使用,在住房问题上谋取私利。行为人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超标准建买、装饰住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特殊化,指使下级或有关部门为自己超标准建买、装饰住房;二是某些单位擅自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或职工建房。具体掌握违纪界定对科级干部住房使用面积已达68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住房使用面积已达78平方米、地厅级住房使用面积已达98平方米,未经房改办等有关部门批准仍超标准建房买房;用公款安装豪华吊灯、用高档材料装潢屋顶、墙围、门窗,铺设高级地毯和高质量的木地板、张贴壁纸、挂壁毯等。其结果侵犯了国家关于各级党政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制度和财政法规。错误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法规依据为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务院制定的《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

      三、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党和国家已明确规定,严格禁止,而顶风违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掌握违纪界定在企业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严禁购买小汽车。关于进口豪华小轿车违纪的界定:进口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以上;离岸价格欧美车6000美元以上,日本车5000美元以上;内部配置冰箱、电话、双空调器、电脑等。如日本丰田皇冠豪华型、丰田柯瑞西超豪华型、美国林肯车、德国奔驰车等,在任职期间多次换车,且档次越搞越高。其结果侵害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破坏了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违纪主体是指党的机关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各级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及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决议》。

      四、挥霍浪费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造成国家资产的消耗、损失,而采取放任态度。从动机和目的看,是享乐、攀比心理或疏通关系、酬谢上级等。行为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旅游、高标准宴请、送礼,滥发钱物,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着重掌握:第一、看违纪金额大小,一般情况下,数额大的比数额小的情节严重;第二,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第三、看情节恶劣程度,如用扶贫、救灾款开销。其结果侵犯了国家财政管理制度,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87条;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具有明显地接受礼品占为己有的目的。表现为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馈赠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着重掌握对价额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处分。其结果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违纪主体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法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理的若干规定》第11条。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接受宴请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党和国家的正常活动,也有损于国家公务人员的形象,违背了党的宗旨,而采取希望、放任的态度。表现为利用执行公务的便利条件,接受了当事人的宴请的行为。着重掌握证明行为人接受宴请与执行公务的内在联系,审定设宴者的思想动机,认定其违纪行为的危害后果。这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务人员的形象和信誉,将要或可能侵害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管是否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都不影响本错误的构成。其结果侵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与统一性。违纪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机关人员。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1条、第5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

      七、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行为。表现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信息。掌握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等。其结果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违纪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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