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荷泽地委、行置为深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干部监督,出台了《关于对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通过审计发现重大经济损失,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被审计对象有重大经济违纪问题,而上级部门和领导干部长期失察,处理不力,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期开展不力,被动应付,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责任;不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任职期间的全部财务收支情况,或有意隐瞒问题,推卸责任,要追究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的责任;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审计纪律,隐瞒截留审查出的重大问题,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要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审计,对应付一定经济责任而不应重用提拔而重用提拔,或对领导干部不审计就任用,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该查处的不查处,该追究责任的不追究,工作严重失职,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