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54年在法国首先推行。目前,世界上约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开始进行试点。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在我国正式建立。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我国的确立,原增值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新体系,并成为流转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长期性投入物在内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地予以全部扣除,使得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物都不在课税之列。也就是说,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相当于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金额,再减去本期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金额后的余额。这样,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部分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因此,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被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对企业购置的长期性投入物(主要指设备等)内所含税金,只允许扣除当期其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是以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这一金额相当于纳税人的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之和。按照西方早期经济学家的生产三要素理论,上述计算内容与纳税人分配给各个生产要素的收入总额相同。也就是说,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的部分,故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被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其税基与增值额概念范围正好吻合,从理论上而言,应属一种标准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也就是说,它是以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和折旧额之和,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一般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