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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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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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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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运作程序和方法:首先由单位制定出相关的规定,明文授权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审计事宜。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由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向内审机构提出申请,经内审机构研究后提出具体委托审计方案,提交单位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内审机构通常派一名联络员,协调被审计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内审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决定,报领导审批。批准后的审计意见和决定,由内审机构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

      在确定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中,基本形成了两种办法:一种是相对固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内审机构通过多次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时间和费用等方面情况比较了解,从中选择业务质量和信誉较好的、相对固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另一种是招标法,即在需要对外委托大型或特定审计项目的时候,向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审计机构发出审计业务委托询问函,根据回函选择最佳的审计委托对象。

      实行集中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制度,从实践情况看,有如下好处:

      1改变了过去部门单位中由各具体职能部门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造成委托业务工作的混乱和监督环节的失控,难以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状况。

      2内审机构可以全面控制本单位审计工作,做到统筹安排审计计划,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和审计人力资源的浪费。

      3由于内审机构与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无利害关系,同时自身具有熟悉审计业务的优势,可以有效地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使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更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

      4可借用社会审计力量,弥补目前内审人员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缺陷,扩大审计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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