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不尽合理。 一个仅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的组织,却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验资、审计业务,很显然,权力与责任不匹配。要彻底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问题,应该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下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规范有限责任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其能从事的业务标准,即明确规定什么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从事什么规模的业务,避免责任与权力不对等;二是推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三是允许发展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从负有限责任向负无限责任飞跃,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具备良好的业务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以达到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应采用以下措施: 1尽快制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的制度,明确业务质量标准和处罚标准。 2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等级标准(根据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划分会计师事务所等级),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等级与其从事的业务种类、规模挂钩。 三、行政干预 如何消除行政干预,这将是有待于深入研究的问题。首先应对以下几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1消除行政干预是一长期的任务、不可能短时期内得到彻底解决;2消除行政干预必须在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的前提下进行,否则难以见效;3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正视执业风险的时候,行政干预的力度会有所减弱。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时面临的难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这一问题: 1确定国家有权委托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具体部门,真正实现“两权”分离;2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无权委托人委托的审计业务,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直接委托的对其审计的业务;3明确无权委托的法律责任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无权委托人委托的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五、盲目追求经济效益。 应抓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执业档案,按从业质量高低给予奖罚;2制定相关法规,切实保护注册会计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权力不受侵害;3充分学习、吸收国外经验,以是否具有诚实的道德为衡量能否担当注册会计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