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利用审计监督这一手段来控制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以下意见可供参考。 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即按国家下达的审计计划,对计划内的单位进行全面系统地审计。这是从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基本途径。例如,对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一次的财务收支审计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重点审计即国家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某些行业进行突出的、重点的审计。如1998年的全国粮食系统的审计,既摸清了粮食系统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挖掘出了粮食系统内重大的违法违纪经济案件。再如对金融系统的重点审计,目的是全面揭示金融部门财务收支和信贷资金真实情况,促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还揭露出较严重的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大大增强了审计的威慑力。 司法机关同审计机关联合办案。即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机关)同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各派出几名人员组成松散型的工作组。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发现经济违法情况及时交由司法人员处理;有些经济案件需要查清事实时,即可由工作组中的审计人员进行查实。这种组合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它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