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构成审计对象的必要条件 (一)无形资产要具有价值。这种价值可帮助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并成为总资本的构成部分,因而也就产生了审计的必要。就当前可认识到的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有下述种类: 然而这里必须澄清一个观念,即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所支出成本无关。成本支出虽然是谋求利润的必要条件,但是能由成本支出去确认无形资产而获取的利润不是特殊利润。无形资产仅具有价值,只是使其成为审计对象具有可能性。 (二)无形资产应可交易 企业在交易中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外乎以下途径:1购入无形资产;2自创无形资产;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上述规定明确了可记价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条件与标准,也为对无形资产实施审计监证确定了法的规定。由此可知,只有入账的无形资产才能够使得审计获取证据,证据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与此同时由于明确了无形资产入账价是以交易发生时的支出作为入账标准,这些就满足了可作为企业资产的设定条件,也就为确定审计对象提供了可操作的载体。 二、对无形资产实施审计的必要条件 1无形资产只有在交易中实现其价值后才可以进行审计。当无形资产作为商品成为交易的载体时,其价值的确定就是必不可少的了。因为交易的双方要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交换,成交的价值必须公允。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并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状况,同时还要将其可能在未来带来的超额利润与当前交易挂起钩来,以表明无形资产的实现价值,而且也向市场及公众显示该无形资产价值的公允性,那么审计就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可以实现的了。 2无形资产在其价值通过交易实现后需要审计公证。企业通过交易获取的无形资产必然要在会计信息资料中给予披露,以向公众显示为无形资产所付出的代价、现存无形资产的状况、摊销期的确定、摊销方法等。因此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计鉴证是必不可少的审计工作。 三、无形资产审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直接取证困难,影响审计评判结论的准确性。 (二)资产确认困难,影响审计程序的严谨性。 (三)摊销期限的不确定,影响审计鉴证的客观性。 面对这些无法回避的现实,审计人员需要的是法的规范。我国尚未出台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无形资产》可作为借鉴与参考,同时也期待我国相应准则的制定以规范这一领域的核算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