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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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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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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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4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5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7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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