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从字面上看只是词序上的颠倒,但仔细分析起来,二者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一般会计监督的定义表达了以下几个基本含义:会计监督性质上属于经济监督;会计监督的范围限于经济组织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客体为本单位经济活动,这个定义比较完整地表达了会计监督的基本含义。 而“监督会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成型的定义,但它与“会计监督”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其基本含义应是“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性质既属于经济监督,也属于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也比会计监督要宽泛得多,是对诸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有关机构;监督的客体是会计主体的会计工作 秩序,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就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这里所规定的财政部门对各会计主体的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秩序和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监督,或简称“监督会计”。由此可见,“监督会计”与上述“会计监督”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有必要建立“会计监察”概念 “会计监察”符合《会计法》所规定的对各个会计主体进行监察和督促的具体要求,符合我国对会计进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在定义的表述上也将会更加科学、严谨、清晰;另一方面,建立“会计监察”概念,也可以与“会计监督”概念严格区别开来,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混淆。 会计监察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是由法定组织对会计主体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现对以上定义作如下说明:①监督性质:与会计监督相比,会计监察是主要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所进行的一种监督,虽然这种监督可采用会计监督所不能采用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手段,但从其基本性质看,仍应属于经济监督,而且是更高层次的一种经济监督。②监督主体:定义中的“法定机构”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会计主体进行监督的机构,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被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说明“会计监察”是比“会计监督”更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一种监督。③监督客体:监督客体定义为“会计主体”,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④监督内容:即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其具体内容相对复杂,既应包括会计活动的组织过程和由这种活动形成的结果———会计信息资料等,还应包括直接从事会计活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等。体现了会计监察不仅是对“事”的监督,而且也是对“人”的监督。虽然这个定义还并不完善,也不一定准确,但基本上能够表达出“会计监察”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