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他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的业务活动负有责任。 单位负责人在不同的单位,其所指有所不同,如在国家机关,是指其最高行政官员,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其法人代表等。就企业而言,无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即为其执行义务人或者代表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设董事会的,则执行董事为公司负责人;我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为厂长(经理)。另外,公司、企业的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重整人等,在执行其职务范围之内,亦为公司、企业负责人。需要说明的是,会计法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但这并不表明,公司总经理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没有责任。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这其中,“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即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显然,要求其对财务会计报告签字并盖章,即意味着他(她)也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与此同时,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并不排除会计人员和其他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