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调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主要责任。原来的规定是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的情况发生。新《会计法》的规定可谓切中要害,因为许多假账就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或暗示下进行的,即使没有授意,强调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负责,也能起到从上到下的监督作用。二是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修订后的《会计法》具体列举了对各种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资格证书。同时,违反刑法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最高额为20万元,有期待刑15年,看谁还有胆子冒风险去做假账。三是头一次将企业内部的监督写进了法律。明确指出会计人员对违法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依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样,会计手中就有了“法宝”,不再惧怕领导的滥用职权,对授意做假账,并且打击报复的领导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上反映。四是第一次用一章的篇幅对股份公司单独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想利用假账“粉饰”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行为,很难再找到可以钻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