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对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我们巧妙地发现了该企业隐匿在往来账中的一笔应交税金。 审计人员进点后,在与该企业财务人员的交谈中了解到一个情况:该集团1997年曾经与其他单位联建宿舍楼并取得收入。因未交纳营业税被税务部门查出并责令补缴。集团领导当时对补缴税款表示过不满……补缴的税款40多万元是分期分批交的,已于1997年12月交齐。此事引起了审计组的注意。 在对该集团其他应付款———其他账目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1999年5月5日35号凭证内容为调1997年12月89号金额232万元。这是什么款项,应付给谁的,为什么两年后才调入本科目,对方是哪个科目?审计组顺藤摸瓜很快找到这张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这样记载的:“借: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贷:其他应交款———其他”。这笔资金是否与1997年售房收入补缴税款有关?该企业财务人员在介绍情况时是否隐瞒了一部分应补缴的税款?带着疑问审计人员找来了财务负责人,要求给予解释,并调来1997年12月份传票。 调来传票后,审计人员翻到89号凭证,其内容为提税金,其分录为:“借:其他业务支出452万元,贷:应交税金452万元”,再看90号凭证,其内容为交税金,其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20万元 —城建税14万元 —教育费附加0.6万元 贷:银行存款22万元。” 审计人员又翻看87、88号两张凭证,证明该集团1997年确实取得联建宿舍售房收入7355万元。在事实面前,该集团财务人员承认是欠交税金,其初衷是不想再交纳尚未上缴的部分营业税。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集团作出了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