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计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仅要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而且要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事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评价。而在有些地方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有的只是列举了已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而未作评价;有的只对有关事实作了评价而未进一步就被审计人对这一事实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评价,致使委托人或指令人不能从审计报告中获得准确明了的信息,甚至有可能引起误导,造成决策失误,也使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对审计事项是否违纪违规、违纪违规的程度作出评价;同时,要就被审计人在这一事项上所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分清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给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明确无误的第一手资料。 二、关于《审计意见书》。《审计法》及其条例都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为审计完结的必要条件,出具《审计意见书》是项目审计一个必不可缺的程序,它是在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后,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因此,它更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也更具有实用价值。从审计程序上讲,每个项目审计结束以后都必须出具《审计意见书》,在审计机关不对被审计单位作进一步的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意见书》便是一个审计项目的完结。反之,任何一个审计项目如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就意味着这一项目的审计没有完结。审计机关是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不可因委托人或指令人没有要求提供《审计意见书》便忽略出具《审计意见书》这一程序。 三、关于审计处理。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也同样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具体地说,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纠正、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