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建设程序审计首先要进行立项审计。进行审计时,要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已进行立项申报、审批文件,审批单位是否有资格和权限进行审批。这部分重点应审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和评估。然后,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直至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审计,审查这一系列环节是否有简化程序的问题。 如果被审查项目有简化建设程序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对工程质量产生了哪些影响,需采取哪些补救措施,以及责任人问题等。 审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是否已经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严格招标投标审计规范建筑市场的招标投标行为,要依据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外部审计机构对招标投标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内部审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要积极参与工作。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无“暗箱操作”的现象。若是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应该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如果被审计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要审查招标者对投标者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如外地区、外系统的施工单位无资格参加投标等情况。 对入围的投标的单位和已经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不仅要审查资质证书,对承接工程的企业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企业信誉,都要进行审查。以防以假乱真,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三)严格审计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审查建设项目法人是否聘请了监理单位,若应聘请而未聘请监理的单位,审计人员要审查建设项目未聘请监理的原因。若聘请了监理,要审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订立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其内容是否有不合理的部分,建设项目法人有没有违反合同影响监理发挥职能的行为,以致影响工程质量。 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监理单位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审查监理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有超范围监理的情况。审查监理单位是否有高资质而低水平问题,审查监理单位是否有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问题。审查监理单位有无出借、转让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