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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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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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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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着手资金账户

      从资金账户入手,就是从证券交易营业部在银行和证券交易清算中心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

      清算保证金账户,以及客户和本机构的股东账户和清算资金账户入手。

      一是资金数额较大,业务频繁,存取资金采取转账方式的账户。二是一个股东账户对应多个资金账户,或一个数额较大的资金账户与多户股东账户发生联系。三是只有资金账户而无对应的股东账户或资金账户、或只存取资金而没有发生股票买卖的账户。四是同一天有大额资金进出的资金账户。五是短时间内大量买卖一种或几种股票的账户。证券公司可能单独或与机构大户联手操纵股市。六是以谐音、简称开设的账户及以“B”、“D”等特殊符号开头的账户。

      二、摸清资金来源

      证券公司违规获取资金的主要表现:

      一是违规融资。(1)1995年以后,国家严禁场外回购国库券,有的公司却有禁不止,在证券交易所外大量回购国库券。在财务上,为隐瞒此类违规行为,通常不通过“买入返售证券”、“卖出回购证券”等专用科目,而改在“应收账款”及“代购证券款”等科目核算。审计时,通过核对账证表,详查“卖出回购证券”账户及相应原始单据,核实有无人为调节会计科目、隐瞒违规拆借资金及场外交易等行为。(2)1997年以后国家禁止使用“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有的公司有令不行,仍然使用该凭证或自制的“国库券代保管凭证”,变相吸收存款。审计时通过核对“卖出回购证券”科目余额和“自营库存证券(国库券)”科目余额,若实物券少于融入资金,即以卖空形式融资。(3)有的公司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名义,采取超过发行额度和假借发行代理等形式,发行企业债券,变相融资。审计时通过查阅国家有关发行计划,核对计划发行额与实际发行额、证券公司汇总发行额与各分支机构实际分销额,核实是否存在利用发行债券变相融资的问题。(4)有的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拆借资金对象、期限、利率、用途等规定,或对客户许以高息、或与部分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互相串通联手炒股而拆入资金。审计时要详细审查拆入资金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与有关账薄相核对。

      二是挪用客户保证金。(1)通过虚列往来账款,将客户保证金转入自营账户。审计时可抽查一定时点上往来账户,并将代购证券款账户余额与货币资金及清算资金类账户余额之和相核对,若前者大于后者,即存在挪用问题。(2)利用长出的清算头寸,通过虚列证券交易清算资金有关科目,挪用客户保证金。审计时通过抽查核对清算中心的对账单与证券交易清算中心的有关科目的余额,或核对代购证券款账面余额与电脑账户的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合计数,从中发现问题。(3)财务上不做任何记录,由交易柜台直接将客户保证金转入自营账户。审计时可选取一定时日,将电脑账户中的客户保证金余额分别与代购证券款账面余额及货币资金、清算资金类账户相核对,若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与货币资金清算资金类账户余额之和不相等,说明存在挪用问题。(4)直接从客户保证金中转出奖金,挂往来账户。通过抽查往来账户可以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

      三、核实自营收入

      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才能从事自营业务,并且必须单独核算与管理。一般说来,符合这些要求的自营业务,其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都比较规范。审计时,通过抽查“自营库存证券”、“证券销售”、“买入返售证券”、“卖出回购证券”等账户,验证其收入、成本即可。而违规自营,特别是基层证券营业部一般不大可能拥有合规的足够的自营资金,其自营收益往往不入财务大账,而是想尽办法将其隐藏起来。主要手法:一以客户名义从事自营业务,其收益会藏匿于代购证券款等账户中。审计时要采取上述账户审计的办法。二以内部往来作为利润的调节器。审计时要把证券公司与其分支机构的往来款项作为一个审查重点。三以所属公司的名义从事自营业务,其收益会隐藏于所属公司。审计时要采取延伸审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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