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 一是在观念上,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视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审计机关无能力弄清的问题列到审计内容中去,超出了审计的职责范围。 二是在认识上,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教条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事”,也对“人”。而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只对“事”不对“人”。二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本级党委交办的审计事项。 三是对审计结果的认识广义化、绝对化。不是有了经济问题而实施审计。审计也不具有纪检、政法部门的职能和侦查手段。 四是审计对象数量过多,审计战线拉得过长,影响审计质量。确定的审计对象数量过多,只能形成超负荷运转,降低了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 对策: 一是规范审计分工。审计机关要确定恰当的审计对象和数量,并注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 二是科学界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范围。应当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为范围。 三是实行双向承诺,防范审计风险。 四是尽快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要作到对被审计者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