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家审计执法执纪不严的主观因素 主观因素主要指审计人员的个体素质和审计机关整体素质。目前全国审计机关有8万多名审计人员,但按高标准要求还不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1)审计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在这支队伍中,搞会计的占绝大部分,而具备宏观管理、财政、金融、企业管理、工程、计算机知识的人员很少。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外语水平的专业人才更少。(2)审计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知识面比较窄。我国目前规定,国家审计人员的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获得必须通过全国统考,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获得可不需通过全国统考,这造成国家审计人员中的高级人才素质与社会审计要求的差距。 二、我国国家审计执法执纪不严的客观因素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我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行政上以本级政府为主,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1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客观性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的牵制,其审计报告难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审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很大程度上受政府领导的制约,审计执法执纪容易受到干预。 3审计责任难追究。两个不同主体拥有同一客体,当主体利益或意见不一致出现问题时,要追究审计责任很难。 (二)国家审计执法执纪机制不完善。 1国家审计执法执纪权限制约太大。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拥有的权限有:制止、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建议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权力。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建议是否采纳或是否完全采纳由其自身决定,因此审计机关的建议有时难落到实处。 2奖惩制度不完善。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没有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因此,有时只好用查出被审单位违纪的金额、抓出的腐败分子人数、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作为对工作业绩的评价标准。提拔任用、奖惩等方面容易受与被审单位关系密切的领导影响,福利待遇相对财政、税务等部门低,而且审计人员自身安全缺乏保障措施。 三、国家审计执法执纪不严必须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1受谁直接委托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应受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委托进行审计,从委托者的形式上看有三种:受政府委托,受立法者委托,受法律规定的社会大众委托。我国现在的国家审计体制上为行政模式,受政府委托审计,一定程度上也受立法者(人大)委托审计。我国应逐步实现国家审计机关由立法者(人大)委托进行审计工作。 2在什么权力的要求下进行审计。从世界范围看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凭立法权(法律规定的权力);凭管理权(行政权);凭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我国目前国家审计主要是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凭借行政权力进行审计。从长远看,国家审计不应依附行政权力,而应在法律赋予权力的前提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3审计报告应主要给谁看。一般认为,审计报告应主要报送给被审单位,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单位就行了。这种做法实际上成了国家审计为被审单位工作,完全违背了国家审计机关是受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的委托而工作的这一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审计报告除送被审单位外,更要报送国家宏观管理部门、立法机构,甚至还应通过新闻媒介以加强舆论监督,真正做好执法执纪工作。 4什么是审计的基本条件。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审计的起码条件。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应该再从理论上予以认识和重视,不然,没有了独立性这个基本条件,国家审计如何能真正执法执纪? 四、严格国家审计执法执纪的主要措施 (1)提高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的素质。改善审计工作的物质条件和福利待遇,建议将审计经费单列入国家预算。 (2)建立新的审计管理体制。 1审计机关垂直领导模式。审计署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只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或仿效现在的银行管理体制,在各区域设立审计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 2人大垂直领导模式。各级审计机关只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模式是审计管理体制的方向。 (3)加大宣传力度,为国家审计执法执纪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审计机关和个人应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