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审—调”:即先免职,再审计,然后再调离原岗位。 我们从1986年起对市属企业及镇负责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先后共审计了160多个项目。前6年采取的是“免—调—审”。即领导干部免职、调离后,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通知,组织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选择这个时机审计的有利之处是,原任领导人已经调离,接任的也已到位,能够较好地审计清部门、单位的真实家底,为后任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资料。而其不利之处则是,一方面离任者已经调到新的岗位,审计结果只要不涉及个人违法违纪,基本上不影响个人的任免使用,故对审计持消极应付态度,不配合,不支持。另一方面对干部管理部门考察使用干部的、参考价值也不大,有的甚至出现负面效应。曾有过这样的案例:离任者已经提任新职,调离后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被调任者在原任职期间虽无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但经济工作实绩平平,按德、能、勤、绩的标准衡量,根本不具备提拔使用的条件。但既已提拔,也只能不了了之,其影响就可想而知了。 基于对这一模式的分析,我们在1992年探索试行了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免—审—调”。具体作法是:干部管理部门将原任领导就地免职,并任命新的领导人(或指定负责人)后,通知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干部管理部门再研究确定原领导人员新的任职。8年来我们按这种模式,对60余个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效果较好。因原领导人就地免职,能够审计清楚部门、单位的家底,一些问题可以查清;审计结果能对干部管理部门起到直接的参考作用,对离任者的升降任免有较大影响,故各方面都很重视。但不可否认,这种模式也有其不足,主要是原领导人就地免职待命,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审计结果,不能无限期地拖下去,而审计机关又无力完成;另外,从干部管理使用的角度看,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干部提拔、交流轮换时,不宜采取就地免职待命的方式,给这种模式提出一些难题。 经对我们多年开展领导人员离任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分析,除上述两种模式外,还有所谓“审—免—调”的作法,即领导人员尚未免职,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然后再免调。而这种模式,审计时领导人员仍在位,大权在握,根本难以真正审清经济责任,故本人认为不宜视为领导人离任时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以,通常情况下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机的选择,主要是以上两种,相比较而言采取“免—审—调”更实际可行。对其不足,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成立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专职机构,隶属于各级审计机关领导,适当充实力量,专门负责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解决时效与人力不足的矛盾;二是加强社会审计组织建设,选择资信好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审计机关无力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而对已经调任新职的领导人员,一般的不由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查证验证,查清部门、单位的真实家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