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胆实践,效果明显 1999年7月20日,保定市审计局对高碑店市财政局决算进行审计并延伸了该市公安局和物价局。审计人员从公安局的账上发现了物价局以“评估费”的名义收取250元的白条收据,根据这一线索,审计人员要求物价局提供相应的账目,该单位会计和负责人开始予以否认,后又称账目丢失,审计人员同时发现另外一些可疑之处,分析该局可能存在重大经济问题。对审计工作,该局态度蛮横,设置重重障碍,不予配合,上至局长,下至一般工作人员互相串通,致使审计工作无法进行。审计组将审计情况和困难向局领导做了汇报,为把这个案件查深查透,局领导决定借助纪检监察手段,立即将审计情况向市纪检委做了汇报,迅速组成以审计局纪检组长为组长的市纪委审计局联合审计组,赶赴高碑店,进驻物价局。联合审计组召集涉案嫌疑人,及时对有关人员运用“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了隔离,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终于取得重大突破。依据会计的交代,审计人员从其家中车库摩托车后备箱中,起出自制收据存根10本,至此,该局乱收费形成“小金库”并随意支出的重大违纪案件终于“浮出水面”。 1999年10月,市审计局对市盐业公司进行送达审计。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突然对该公司现金库进行现场盘点,发现了没有入账的“小金库”存折10万元。在事实面前,被审单位百般抵赖,其领导和会计意图商量统一口径对付审计。审计人员一方面盯住有关人员防止串通,另一方面立即报告局领导。在向市纪委汇报并取得授权后,局纪检组监察室立即采取行动,传唤了有关人员,经过一整天的较量,问题迅速得到解决。去年以来,我们还在对曲阳县财政审计等多项审计工作中,利用了纪检监察手段,均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果。 二、严格程序,积极探索 (一)作出部署,提前准备。局纪检组监察室把利用纪检监察手段实现大案要案突破作为全年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全年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后,及时将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向市纪检委、监察局作出汇报;同时,局纪检组监察室人员进行分工,密切掌握各审计处和审计小组审计工作的动态。对于一些重点审计项目和重大审计事项,局纪检监察人员跟踪进点,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提请授权,及时介入。审计工作中,一些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的发现具有突发性,因此,一旦审计人员发现问题,且正常的审计手段无法进行,就要及时考虑纪检监察介入。纪检监察人员需要立即把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市纪检委、监察局作出汇报,依法取得授权后立即介入。 (三)采取措施,双管齐下。一方面与纪检监察人员共同采取非常措施,对阻碍审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警告,对涉案人员进行适时、正确地运用“双规”;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继续进行审计。前者主要为后者正常的审计查证扫清障碍,后者则为前者询问案情提供直接有力的依据,二者相辅相成,双管齐下,审计效果事半功倍。 (四)严肃处理,及时移交。与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同,纪检监察介入审计案件查证后,除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处罚外,还须依据审计揭示的违法违纪事实,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移交有处理权的机构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上面我们提到的高碑店市物价局违纪案审结后,我们向高碑店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移交并提出处理意见,结果,该局局长和党组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被免职,另外两名责任人也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启示与思考 (一)现有审计手段对被审计单位人为故意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缺乏后续手段。比如高碑店市物价局,不配合审计,层层设置障碍;盐业公司,几个责任人串通一气,统一口径应付审计,或者干脆来个一问三不知。到了这一步,传统的审计手段已经无能为力,审计只能移交。类似这样的事情审计工作中经常遇到,而审计移交后有关部门又因职能不同或其他原因,往往又使案件不了了之。明明审计发现了重大违法违纪线索,而被审单位却仍能过关,不仅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而且使审计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互有所长,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同为执法执纪机关,审计人员能够在浩瀚的会计资料中发现问题,查找大案要案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对有关的责任人采取独特手段,防止有关部门人员串供,统一口径,进而实现大案要案审计的突破。相反,在某些审计工作中,审计不借助纪检监察手段,有时案件的查证就无法进行;而纪检监察部门离开审计,往往也会无从下手。如果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重大的违法违纪线索,纪检监察部门立即介入,查处的效果会成倍提高。 (三)利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特殊地位,对实现大案要案线索审计的突破具有特殊的作用。实现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合办案,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涉及个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实现突破的机会非常紧急,有时是稍纵即失。按照正常的程序,审计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并立案组成办案组,一些宝贵的突破机会也就失去了。由此,审计工作中,我们就想到审计机关纪检组、监察室,从组织关系上来看,二者是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到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代表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相应的职权,同时,这些同志又熟悉审计工作,如果取得其派出机关的授权,能够在很短时间内进入角色,办案质量和效果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