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支时间跨度大。暂付款中有些项目,如诉讼费、费用挂账等,由于各种因素未能及时清收、调整;个别行对已成为坏账的也未按规定核销,长期挂账,有的行1987、1988年的挂账至今仍未处理。 2列支内容杂乱。(1)合理垫支中,许多行未按规定专户列支暂付款项。如诉讼费,有的行单独作为一个子目,有的行列入其他应收款子目,有的行列入业务周转金子目。(2)不合理垫支项目增多。有些行自行设置项目,把许多费用开支列入暂付款中挂账。如将取暖费、各项税金支出、兑付国债等支出挤入“暂付款”。 3费用挂账数额大。许多行由于受利润、费用指标的限制,普遍存在把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项目计入暂付款项,长期挂账,且数额较大,影响了当期损益计算的真实性。如某二级赢利大行1999年暂付款期末余额为1900多万元,但在1900多万元中挂账费用高达1500万元,占近80%,该行全年赢利其实不足400万元。 4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手续。有些行不经上级行批准擅自增加列支内容和款项,诉讼费单笔超过一定限额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手续而直接列支等。 5增减变动情况未按规定填报。有些行未按规定填报增减变动情况,特别是注销业务,未列明列账日期,金额与入账时金额又往往不一致,导致无法正确核销,使暂付款台账时间混乱,数据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