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程序上看审计责任 从程序上看,审计业务包括承接(签约)、实施和签发审计报告三个阶段。在签约时,审计组织要根据《合同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与授权人或委托人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约后,要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运用适当的程序和方法缜密地开展审计工作;外勤审计工作结束后,根据已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对照审计依据,写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委托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审计报告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判断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或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是否公允地表达了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所表达的结论。审计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应否承担审计责任的关键所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证实性和不偏不倚三个方面的含义。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次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可证实性是指事后可以验证,要求有据有理,脉络清楚,任何人在需要时都可按既定的程序与方法对审计证据进行重新处理,并获得相同的结论;不偏不倚是指审计意见的表达应有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信息公允表达的所有重要信息均予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完成受托的审计业务后,倘若达到相关法规对其最低合规、合法的要求(称为审计成功),可以免受处罚,即审计责任的免除;倘若在审计责任期间,有证据证明其未达到相关法规的最低合规、合法性的要求(称为审计失败)时,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审计责任的确定。 从审计主客体上看审计责任 审计实践中,审计责任分为对客户的责任和对与客户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是指由于审计失败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对与客户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责任,是指由于审计失败而给与客户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并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方造成损失。 审计责任按动机分为故意审计责任和无意审计责任。故意审计责任是指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采用伪证的手段,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审计报告使用人蒙受损失。无意审计责任则是指在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由于无意的疏忽,导致审计报告出现错误而给有关方面造成损失。 从审计结果上看审计责任审计责任按后果的轻重程度及确定处罚的主体分为职业审计责任、民事审计责任和刑事审计责任。职业审计责任是指因审计失败给客户和有关方面造成损失及违反审计职业道德,由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针对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处罚。民事审计责任是指因审计失败给客户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由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对当事人的包括财产赔偿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审计责任是指因审计犯罪(特别严重的审计失败)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对审计人员的刑事处罚。 关于审计责任存续期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审计责任也有一个存续期。审计责任期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因审计失败接受处罚的时间界限。不同的审计责任,其责任期限有所不同。 ———民事审计责任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送达审计报告之日起的二年内。在最后的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审计责任期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审计责任可继续计算。在审计责任期内,若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审计责任期重新计算。 ———刑事审计责任期,根据《刑法》的规定,若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主要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时效的限制。 ———职业审计责任期一般参照民事审计责任期和刑事审计责任期确定。 审计责任的最终确定与免除是由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实施的。审计责任的确定问题,通常是由审计委托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关系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或检查而提出的。职业审计责任确定后,其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和撤销事务所等。民事审计责任的处罚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消除影响等。刑事审计责任可以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渎职罪”和“徇私枉法罪”施以:拘役、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处罚。 审计责任的免除是指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开展的审计业务免受各种处罚。免除方式分为自然免除和诉讼免除两种。自然免除是指审计工作质量良好和超过审计责任期无人提出审计责任确认请求的免除;诉讼免除是指有关方面提出审计责任确认请求后,经确认部门审理后给予的免除。 审计责任的确定与免除依据的法规主要有:刑法、民事通则、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法、公司法、票据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