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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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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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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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款的计算方式

      在工作中,一些审计人员往往从简化计算出发,将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方法改为按年平均计算,将纳税人全年工薪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月平均收入,再据以扣除费用扣除标准,依据适用税率计算月平均应纳税款,再乘以12个月,作为全年应纳税款数额。

      如此改变税款计算方式,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使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失去法律依据;二是,会使税收流失,这在月工薪收入变化较大的情形下尤为明显。尽管《个人所得税法》也有按年计征方式,但依据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此种计征方式仅适用远洋运输、远洋捕捞和采掘业等财政部规定的特种行业,并不适用所有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因此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不能不分情况盲目采取按年计算方法。

      二、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的区别

      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此时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不完全收入,即不含税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此时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按规定方法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正常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款,而不能将未经换算的收入直接计算,否则由于未将单位代付税款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人为缩小了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少计税款现象,这同样会导致税收流失。

      三、工薪收入与劳务收入的区别

      工薪收入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佣而取得的收入。而劳务收入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的人与支付单位或组织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多半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形式而形成劳务关系并进行相应管理。

      四、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收入处理原则

      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税政策有个变化过程,需引起人们注意。

      《个人所得税法》发布初期,上述收入款项的纳税方法是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工薪收入合并计征税款,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相属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薪收入加上全部奖金、年终加薪和劳动分红,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按此办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不征税。1996年,国家相应调整了上述收入款项计税政策,将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和劳动分红等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在对当月工薪收入征税时已扣除了费用标准,因此在对一次性取得上述收入款项计税时不应再进行费用扣除,而只需按收入级距所确定的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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