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按会计利润计算出的当前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与按税法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额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由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永久性差异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递延;时间性差异则要按收入、费用配比原则,递延到以后的会计期间。 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在以后的各期转回或消失。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在以后一个会计期间或若干个会计期间内可以转回,不会永久存在。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永久性差异通常采用“应付税款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递延到以后各期。这样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通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时,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债务处理。 “递延法”是指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后转销时仍按原来的税率计算其转销额。 采用“递延法”发生所得税费用时,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账户,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按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账户。以后各期转销时,“递延税款”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账户,贷记“递延税款”账户;如有贷方余额应作相反方向的分录。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净残值后的数额为8万元。对该项固定资产,企业按实际使用年限4年提取折旧,税法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假设该企业在8年中,每年实现利润50万元,所得税税率前4年为33%,后4年为30%。根据资料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年限每年应提折旧额=80000÷8=10000元 按企业实际使用年限应提年折旧额=80000÷4=20000元 时间性差异=20000-10000=10000元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500000×33%=165000元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 =(500000+10000)×33%=168300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168300-165000=33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65000 递延税款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8300 第二、三、四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第五年: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500000-10000)×30%=147000元 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按33%的税率计算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10000×33%=3300元,作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150300 贷:递延税款 33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7000 第六、七、八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 如上例第一至四年企业会计分录与“递延法”处理相同,四年后企业所得税率发生变化由33%变为30%,则应在税率发生变化时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应等于与“递延税款”余额相对应的时间性差异乘以新旧税率之差,即10000×4×(33%-30%)=1200,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200 贷:递延税款 1200 企业第五、六、七、八年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应按30%的税率计算每年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即10000×30%=3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50000 贷:递延税款 3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7000 另外,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为了慎重起见,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时,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