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受理首例验资失实引发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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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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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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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信也被打假

      日前,中国农业银行泉州支行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晋江审计师事务所赔偿因其出具假验资报告,而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整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目前,晋江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他们营业部1998年2月19日起诉晋江吉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人晋江市亨利达鞋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80万元本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吉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的5天内还清所欠营业部的借款80万元及所约定支付的利息,亨利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追回欠款一波三折

      判决生效后,亨利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期间,晋江市审计师事务所向市中院证实,其于1994年12月20日出具的验证实收资本报告,所证实的吉成公司注册资本港元400万元、实收资本港元400万元是假的,吉成公司的资本并没有到位。根据晋江市审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市中院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吉成公司与农行营业部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亨利达公司的担保无效,撤销丰泽区人民法院(1998)丰经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吉成公司于判达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农行营业部80万元,并赔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驳回农行营业部对亨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农行营业部即依法申请执行,但吉成公司名存实亡,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丰泽区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执行,农行营业部的借款也无从追回。原为下属单位的营业部现已并入农行泉州市支行,经济损失转为原告承担。

      吉成公司蒙骗过关

      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如下事实:经审理查明,吉成公司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于1994年1月创办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0万港元。在吉成公司向农行泉州支行营业部借款之前,1994年12月20日,晋江审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了验证实收资本报告,证实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港元,实收资本计港币400万元。

      该报告的依据是吉成公司提供的两张时间分别为1994年11月15日、11月28日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贷方传票,合计400万港元,传票注明两笔款均由香港万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汇入吉成公司在晋江工商银行的开户账号。对此,亨利达公司认为吉成公司注册资本分文未到位,审计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虚假。

      市中院在二审期间调查了晋江市工商银行,该行出具证明证实两张特种转账传票上的“中国工商银行晋江支行国际业务部转讫(1)章”系伪造,吉成公司从未在该行开设账户,香港万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从未汇入该行400万港元。晋江工行同时提供有关该行业务章使用保管登记情况给市中院。晋江审计师事务所也证实该所出具的报告虚假。

      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泉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吉成公司在注册资本未到位、审计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情况下,向营业部门申请贷款,应认定吉成公司系采取欺诈手段,故其与营业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对此,吉成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返还借款80万元给营业部,并应赔偿占用期间的营业部经济损失。营业部应承担审查不严的相应责任,其他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本案亨利达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审计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给农行营业部造成的损失,因农行营业部对此未予以主张权利,因此应与审计单位另行解决。市中院并依此作出了相应的终审判决。

      眼看这80万元只能冤屈地打水漂,而这是由晋江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引发的。因此,农行泉州支行把晋江审计师事务所诉上了公堂。

      目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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